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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中醫藥法》六大機遇 撬動萬億市場
作者: 來源: 日期:2017-07-05 09:26:34
醫藥網7月3日訊 201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下稱《中醫藥法》)正式實施,是我國第一部為傳統中醫藥振興而制定的法律。新法實施,必將影響和改善中醫藥行業固有生態。
本文從《中醫藥法》全文7004字(分9章63條)中,梳理出六大機遇,助力業內看清方向。
機遇一:財政有預算,醫保有支持。
第七章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章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點評:中醫藥事業發展離不開政府支持。《中醫藥法》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且打開醫保大門,為中醫藥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有力推進中醫藥產業振興。
機遇二:簡政放權,開辦中醫診所由許可制改為備案制。
第一章第十四條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范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點評:有了財政支持,還要放開手腳。此次《中醫藥法》將中醫診所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改變了以行政審批方式管理中醫診所的模式。接下來,一大批中醫診所有望應運而生。
機遇三:引入社會力量,發展中醫藥產業。
第一章第六條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
第二章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六章第四十四條國家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點評:在前面兩條的基礎上,發展中醫藥產業還需要引入多元化市場主體。新法3次提及“支持社會力量”,社會資本迎來商機,中醫藥事業的市場化程度將大幅提高。
機遇四: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
第二章第十五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機遇五:大力發展少數民族醫藥,助力中醫藥振興。
第七章第五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促進和規范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點評:少數民族醫藥是中醫藥產業發展過程中可挖掘的重要部分。隨著國家對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的政策鼓勵,相關市場將迅速升溫。
機遇六:中藥制劑生產大幅松綁,加速中醫藥產業發展。
第三章第三十條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
第三章第三十二條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